宣告失踪条件和程序: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程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找法网提醒您,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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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失踪撤销的后果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但仍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理清:
1.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则双方由失踪的法定财产代管关系,变更为委托的财产代管关系。
2.如果失踪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在指定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期间继续代管财产,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
3.如果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三、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区别在于,首先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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