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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碳排放权属性定位的理论争议二、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定位的反思
三、双阶理论视角下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厘定
四、完善碳排放权制度的具体路径
五、结 语
摘 要 因碳交易市场借助总量控制和市场交易来实现减排目标,且碳排放权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导和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故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存在“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之争。囿于“公私对立”的思维定式,现有学说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识别并未提供恰当的解释路径,因此有必要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定位进行反思。在“公私协作”视野下以德国双阶理论为基础,将碳排放权运行中的配额流转阶段确立为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法律构造:其中以配额确定和分配为核心内容的第一阶段属于行政处理阶段;以配额交易为核心内容的第二阶段视为民事合同阶段,从而将碳排放权界定为“行政处理+民事合同”模式。由此,碳排放权制度应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也对其予以适当限制,实现赋权和控权的最佳平衡;通过构建多主体共治模式,完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依据阶段划分和法律属性辨识来选择适用相应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碳排放配额 碳市场碳交易 双阶理论
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创设了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加速向绿色低碳转型以及碳交易试点和国家碳交易市场的相继启动,碳排放权及其相关问题也成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法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了诸多讨论,但对该权利的实质始终存在较大争议,要么从监管主体立场展开分析,要么仅从监管对象角度展开。究其原因,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既涉及监管主体(政府)与监管对象(减排主体)之间的公法关系,也牵涉到减排主体之间的私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这种公法与私法相互交织的特征使得学术界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出现诸多分歧。
由于碳排放权独特的利益形态和价值体系并未在理论层面获得充分认识和彰显,因此其很难为碳交易市场的实践和制度规则的完善提供适切的理论基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市场的发展。在我国8个碳交易试点地区中,4个试点地区在交易规则中没有明确界定碳排放权,另外4个试点地区的交易规则均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权益”或“权利”,且未明确碳排放权的前置性价值,从而导致作为碳市场主体减排企业的权利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鉴于当前研究尚未在公权与私权的界分和两者交互的相对独立性上进行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尝试,笔者基于“公私协作”的逻辑思路,尝试对碳排放利益形态进行理论分析,结合碳排放权纠纷法律救济的现实需要,反思和厘定碳排放权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我国碳排放权制度规则,为碳排放权的生成、归属和行使锚定理论根基,也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完善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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